巴士与的士揽客发争执 站点居民砸伤乘客获刑

28.09.2015  15:59
  湖南法院网讯  王某在等公交车时,见来了一辆的士车正好经过,便上了的士车。巴士售票员潘某与的士司机发生争执,站点居民丁某甲的父亲丁某乙也劝阻的士车司机不要在这里带客,为此,王某与丁某乙发生口角,丁某甲砸伤王某。日前,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3月28日,被害人王某在华容县宋家嘴镇某地被告人丁某甲门前等公交车时,中巴车售票员潘某见王某急于去华容县城,便打电话叫中巴车司机提前发车。此时,王某见来了一辆的士车正好经过便将车拦下与另外两名乘客上了的士车。潘某以的士车不能在中巴车站点带客为由不让的士车走,丁某甲的父亲丁某乙也劝阻的士车司机不要在这里带客,为此,王某与丁某乙发生口角,王某便下车与丁某乙发生支扭,王某先后两次将丁某乙摔倒在地,并用手机殴打丁的头部。被告人丁某甲听到吵闹后来到现场,见丁某乙被打倒在地,便打了王某几拳,被人拉开后,王某上前拉住丁某乙的衣服,被告人丁某甲提起一把木椅子砸向王某,派出所民警赶到才停止斗殴。经鉴定:王某左手第4掌骨骨折,全身多处表皮剥脱,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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