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流窜多地盗窃作案均获刑

25.01.2016  11:28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福建省境内伙同同案人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盗窃作案5起,涉案价值19万余元。

  2、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田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H*****的丰田牌小轿车从贵州省印江县出发,窜至邵阳、常德、益阳等实施盗窃,涉案款物价值12万余元。2014年12月11日,三被告人在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镇被抓获,从三被告人的随身物品及作案车辆中搜出大量人民币、外币及大量金银首饰,从车辆后备箱查出“和天下”香烟6条,作案用铁撬棍3把。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之妻张某主动将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来的赃款3万元交给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将该笔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田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其中被告人杨某盗窃数额虽属巨大,但其盗窃数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且属入户盗窃,其行为属于“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判处刑罚。被告人杨某、田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杨某某已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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