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交管局曝光10起醉驾案例 “90后”司机不在少数
星辰在线6月6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岳珊 通讯员 陈玉科) “开车不喝酒、喝酒别开车”,现如今交警查处酒驾交通违法已经处于常态化。自从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湖南交警已经累计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超过10万起。6月6日,省公安厅交管局曝光了近期10起醉酒案例、情节严重的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一、2016年3月10日19时43分,梁军(4302031977****6017)驾驶牌号为湘B0ZZ15的小型汽车行至株洲市建设北路与响田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经医院抽血检测结果为133.53mg/100ml,梁军的行为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2016年4月24日0时许,袁全翔(3601231978****1312)驾驶湘EG968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湘潭市岳塘区红易大道由株洲往湘潭方向行驶至青塘地段时,遇杨帆驾驶湘A0YF51号小型轿车在前方同向行驶,袁全翔驾驶的湘EG9686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湘A0YF51号小型轿车左边超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04月24日凌晨1时50分经事故队民警对袁全翔进行酒精测试,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426mg/100ml,袁全翔涉嫌危险驾驶。
三、2016年4月28日21时,李治平(4304221983****7357)驾驶湘DA330学号牌教练车在衡阳市衡州大道中铁五局红绿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初步调查李治平血液酒精含量为155.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四、2016年1月25日0时35分,在岳阳市联港路与洪源路交叉路口,李晓龙(4306021994****6010)驾驶湘F9LC52小型汽车右转弯进入洪源路100米处撞到李胜军驾驶的已停在靠边机动车道上的湘F7VC28小车尾部。事故发生后李晓龙叫同学刘天雄顶替自己,冒充该车驾驶人。经平安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李晓龙血液样品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3.08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五、2016年01月11日20时40分,刘鹏(4309031991****4510)醉酒驾驶湘H0LT32小型普通客车沿319国道由益阳往长沙方向行驶,行驶至益阳市东方维也纳路口时,与前方停在路口等信号灯谭毅沙驾驶的湘H0TT01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益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刘鹏血样进行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4.2mg/100ml。
六、2016年4月14日19时10分,汉寿县酉港镇护东堤村十三组村民孙明付(身份证号:4324231963****1619)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91.2毫克∕100毫升)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汉寿县龙阳镇苏家铺村路段时,追尾撞击停在路边由陈怀勇驾驶的湘J2W480号轻型货车,造成孙明付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2016年04月28日晚,资永安(4324241969****1219)在澧县水莲社区8组家中与妻子刘楚霞、朋友夏水英等人饮酒后驾驶湘J7NK98号小型轿车前往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19时30分许当车沿澧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澧阳街道办事处新世纪花园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八、2016年4月25日20时许,李承辉(4328011970****6015)驾驶牌号为湘LB9817小型轿车在郴州市高铁西站接人时,被正在办案的桂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查获,交由桂阳县交警大队调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再移交给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二大队民警带领他前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1ml/100ml。
九、2016年2月03日晚,阳毅(4329231970****031X)饮酒后驾驶湘MG0757小型轿车行驶至道县县城一家狗肉馆门口时与一辆小车相刮,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含酒精193.41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
十、2016年5月3日21时30分,向猛刚(身份证4331301981****4413)无证驾驶湘U45139小型汽车冲撞值勤关卡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三次检验结果分别为139.7461mg/100ml、 133.9053mg/100ml、 136.4194mg/100ml,已经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警提醒,酒后驾车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因为人在酒精的麻痹作用下,会出现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操作能力和判断力下降,很容易引发各类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