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价28万的车一场车祸后 4S店维修竟然要24万?

05.05.2016  09:04

  就是这辆车,修出了24万元。

  一辆原价28.5万元的车,一场车祸后被送至4S店。维修近5个月后,高达24万余元的维修费让车主和4S店、保险公司展开了漫长的拉锯战。车主梅女士坚称,她在4S店拿到高达33万元的“维修结费单”前,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4S店,都未曾告知车辆的定损金额和维修费用如此之高。而4S店则认为,这次理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梅女士提出少付费用多开发票,是意图从其中赚差价得利。如今,这辆被修好的车依然停在4S店里,等待纠纷的解决。

  维修结费单高达33万元?

  去年5月,家住德阳的梅女士来到成都,在四川通孚祥4S店内,以28.5万元的价格选购了一辆汽车。去年9月18日下午,梅女士一行4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车祸,车头部位等受损较为严重,事故认定梅女士方负全责。

  次日,由于事故车辆在延保期内,接到通知的4S店派人将车拖至成都,准备拆检。为便于修车,9月22日,梅女士授权四川通孚祥4S店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在《授权书》上签字。此时,梅女士被4S店告知,修车费用估计要“10多万元”。

  今年1月29日,梅女士接到4S店的电话,说车已修好,让她提车。“看了4S店的结费单,我瞬间怒了,330584元!连发动机都没有坏,怎么可能那么高?”梅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保留的“结费单”图像。长达10页的结费单上,总价显示工时85826元,配件244758元。

  梅女士当场对这一价格提出质疑。“一开始4S店的工作人员让我支付结费单上的费用,而且让我支付定损金额外的超额费用。看到我态度强硬,他们便说只要支付24.3万元就行了。”但梅女士的这一说法遭到了4S店相关负责人的否认。该负责人说,修理时间长达近5个月,是因为车辆受损严重,又是进口车,很多零部件需要进口。33万元的“结费单”并非正式的维修费用清单,因此也不是客户或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最终价格,而是厂家DMS系统(汽车经销商管理系统)中各配件及工时的总价。“实际修理费用不会超过定损金额。”这位负责人表示,梅女士之所以有这张所谓的“结费单”,是因为她当天来到4S店提出希望先看看维修项目,“我们才给她打了这张单子”。4S店方面表示,这也是为何结费单金额超过事故车辆价格,却没有通知车主申请报废处理。

  当天,梅女士还要求保险定损员提供定损金额。定损员发来短信,显示定损金额为243670元。梅女士告诉记者,这也是她第一次从保险公司处获知定损金额。

  修车前是否曾告知高额费用?

  在整个事件中,保险公司和4S店是否在修车前告知车主定损和修理金额是最大焦点。梅女士坚称,自己在1月29日前,即提车前长达近5个月的修车时间里,从来没有接到过保险公司或4S店对定损金额和修车费用的告知,而是直到提车时才得知“天价修车费”。她认为,这有“强买强卖”之嫌。

  对此,四川通孚祥4S店相关负责人承认工作有疏漏,但表示,“我们能确定的是,在梅女士提车前已告知其维修费用。维修前我们也曾电话沟通,但确实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则承认,近5个月维修时间内,并未与梅女士直接沟通。“因为客户(梅)到店后与4S店签署了授权书,授权维修站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且本车损失未达到全损,所以我公司工作人员后续一直与4S店沟通,确定事故损失。”

  而据保险行业内人士对记者介绍,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及时告知客户定损金额,定损金额出来后,大多会通过电脑系统发送至客户手机。

  三方协商无果

  4月26日,保险定损员给梅女士发来短信,约其就理赔争议去4S店面谈。4月28日,三方在4S店协商解决方案。

  最终,经过协商后,4S店同意梅女士支付16万-17万元维修费后将车取走。而梅女士要4S店开具24.7万元定损金额的发票,等她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再结算尾款,这一提议遭到了4S店的拒绝。4S店相关负责人称,协商时,自己承诺的是,梅女士支付16万~17万元可以提车的前提是交多少钱开多少钱的发票,剩下的钱需要梅女士打欠条。4S店相关负责人表示:“财务流程不可能多开票,而且这涉嫌骗保,是绝对不可能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车险定损的一般流程是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确定事故维修单位后,通知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损失,然后,保险公司收集齐全理赔材料即支付赔款至被保险人。

  律师说法

  超出定损金额

  车主可拒绝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李向兰律师认为,4S店如确未告知定损金额,则侵犯了梅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纠纷发生。“生活习惯中,车主到4S店进行维修,以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内确定维修金额,4S店和保险公司都是专业机构,且彼此之间有长期合作(维修车辆和保险理赔),更应清楚这一生活习惯和商业规则。鉴于4S店的侵权和保险公司的违约,梅女士可以拒绝支付超过定损金额的维修费用,超出的部分应当由4S店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同时,李向兰认为,“梅女士支付17万元,让4S店开24万元发票,然后找保险公司理赔”,这一做法已违反保险合同,也违背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如果保险公司不知道,那么或涉嫌保险诈骗,如果知道,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 微信号 nbd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