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矿山遇难获赔51万 44万交大舅子保管后蒸发

30.11.2015  12:26

  云南网讯 男女双方同居16年之久却始终未领取结婚登记证,因男方不幸在矿山夭折而获赔了51万元,其中44万余元却交给大舅子“代为保管”后蒸发。人死了5年多,死者年逾八旬的双亲却长期得不到抚恤金,两“亲家”为此反目成仇,并在4年前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夺抚恤金诉讼。

  尽管两审法院法官已在这殷、杨两家人之间的“拉锯战”中呕心沥血,但案子仍然没有“断”清楚。2014年11月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日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此案。

  矿山遇难获赔51万 为赔偿金两家反目成仇

  1993年12月6日,师宗县葵山镇黎家坝村农民殷某兰与曲靖市师宗县葵山镇查拉村委会大查拉村农民杨某生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按当地民俗在村里设宴摆酒,举行了婚礼。自此,小俩口公开以夫妻名誉同居。

  婚后,因“小夫妻”未生育,他们收养了一名女童,取名为“鸭鸭”。“鸭鸭”虽然不是两人的亲骨肉,但两人对将视为己出,疼爱有加。随着杨鸭鸭一天天长大,一家三口的小日子过得也算和和美美。

  2010年,“鸭鸭”刚满9岁。这一年农历腊月初三,家里出了一件天大的事:杨某生不幸死于红河州泸西县一家煤矿。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使殷、杨两家人瞬间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

  他们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文化程度很低,对杨某生死后涉及到煤矿老板的责任、死亡赔偿等法规及相关政策一知半解,他们除了悲痛,已不知所措。舅子殷某方挺身而出,他以死者亲属代表的身份积极与矿主磋商,最终矿主以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1万元,了结杨永生在煤矿死亡这一严重的责任事故。

  事后,因死者的父母年老多病,负责保管51万死亡赔偿金的殷某方,从该笔赔偿金中支付了丧葬费2.8万元,同时还通过其妹之手,为婆婆支付了住院手术费4万元。

  自拿到赔偿后,殷某兰将剩下的44万元死亡赔偿金被交给了殷某方保管,她自己则在几个月后带着“鸭鸭”与同镇的另一名男子重新组织了家庭,自此便与杨家失去了联系。

  为追讨44万元中属于死者父母的部分,杨家多番找殷家交涉均无结果。两位古稀老人以物权保护为案由,于2011年12月14日将殷家兄妹起诉到师宗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殷家兄妹返还因杨某生死亡所获得赔偿金、赡养费等合计44.2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不服两审判决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案经师宗县人民法院经过对此案公开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杨某生家属获得的51万元死亡赔偿金,已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的精神抚慰金。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两位老人、殷某兰及其“鸭鸭”作为与杨某生有特殊身份关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012年11月9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扣除死者丧葬费、被告殷某兰应给付死者父母赡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240500元,因之前已给付40000元住院手术费,实际返还200500元。然而,作为原告的死者父母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身为被告之一的殷某兰,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结果,她也深感委屈。她说,自己从未拿到过赔偿款,这个钱从开始就一直放在她的哥哥殷书方手中。

  殷某兰说,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她根本没有参加过庭审,杨某生的死亡赔偿从开始就放在她哥哥殷某方手里,她从头至尾就没接触到这笔款,直到一审判决下来了,她才得知是殷某方一直以她的名义来处理此事。既然钱不在殷某兰手中,她就不可能给杨某某夫妇返还赔偿款。后来检察机关对此案的审查结果也证实了殷某兰所言的真实性。

  由于不服一审的判决结果,两位老夫妇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殷某方返还赔偿款44.2万元。

  2013年4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对杨某某夫妇、殷某兰及其养女的赔偿款分配并无不妥,而杨某某夫妇并没有证据证明殷某方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某夫妇很快向曲靖市中院申请再审,2014年3月,曲靖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随后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

  省检察院抗诉 案件发回再审

  面对这个令杨家所有人完全不能接受的结果,杨加成老夫妇迅速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

  检察官在审查此案中,依职调取本案相关材料发现,作为被告之一的殷某兰没有参加过任何一次庭审,但法庭上却有一名她全权委托的代理人叫牛某某。而殷某兰对这个代理自己的人却全然不知。

  检察官发现,该案最重要的焦点问题是杨某生的死亡赔偿款究竟在哪里,而一审法院并没有调查清楚。

  在对此案的调查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各种渠道试图联系殷某方,可对方却迟迟没有出现。

  检察机关审查此案后认为,两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应当监督的情形,检察机关应依法启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2015年3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此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指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11月25日14时30分,曲靖市中院就此案开庭再审。

  受杨老夫妇委托,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的范克众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支持当日的诉讼。

  庭审中,杨老夫妇的委托代理人范克众律师发表的主要观点是:由师宗县人民法院和曲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的违法、并且歪曲了本案的相关事实;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殷某方提出了另一被申请人殷某兰及另外案外第三人“鸭鸭”具有继承该笔赔偿款的问题,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在程序上,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在没有认真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情况下,以一份不真实的授权委托书认定委托代为诉讼,存在重大过错,属于程序违法。”范克众说,根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调查,殷某兰并没有实际委托过牛某某办理过此案,也未出具过任何授权委托书给牛某某;本案所有的策划和安排都是殷某方所为。其次,师宗县人民法院与曲靖市中院做出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歪曲本案的事实。

  范克众说,至于殷某兰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因为殷某兰与杨某生生前并没有婚姻关系;而只是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一种扶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扶养关系并不具有优先继承的资格,也就是说殷某兰不是排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本案中,如不是因为殷某兰消极对待赔偿款问题,甚至放纵其兄长将赔偿款非法占有,杨老夫妇就不会长达5年无法得到相应的赔付。此外,从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应的国家机关出具的文件而言,杨某生和“鸭鸭”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不能成立。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杨某生和“鸭鸭”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登记,在法律程序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杨某生也只是对“鸭鸭”进行过抚养,因此“鸭鸭”本人并不具有继承资格。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一审、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审理案件程序错误;本案的申请人对二人之子杨某生的死亡赔偿款具有继承权……”范克众说。

  面对范克众的代理意见和检查员的当庭监督当庭追问,殷某方反复重复着同一句话:“我服从原审判决,原判要求殷某兰赔偿的20多万元,由我来承担……”殷某方还称,这笔钱确实在他手上,殷某兰拿了几万元。无论如何,他想办法拿出这笔钱。

  检察官当庭责令殷某方首先应该将已被其占用了5年时间的44.2万元杨永生的死亡赔偿金悉数退出,并交到审理法院。至于这笔费用具体怎么划分,最终得法院判决作出后来定。

  杨家的代理律师介绍说,为使殷某方承担其在本案中作假、长期占有杨某生的死亡赔偿金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杨加成夫妇已通过其委托代理人以“侵占”为案由向师宗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此后,该院已电话通知杨某某夫妇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记者 杨之辉

  原标题:男子矿山遇难获赔51万44万赔偿金交舅子“代为保管”后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