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0元换来的牢狱之痛

13.05.2015  09:52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盗窃一案宣告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1月13日,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次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窜至新田县“百胜宾馆”二楼的房间,盗窃“联想”组装电脑主机1台,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销赃至一废品收购店。同年7月,陈某先后窜至本县龙泉镇滨河东路、县二中、“新田宾馆”旁的居民房分别盗窃1捆钢筋、2块铁、20余斤不锈钢,并分别以人民币42元、26元、20多元的价格销赃给废品收购店。经鉴定,被盗钢筋和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3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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