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检察:成功抗诉一起诈骗案 被告人改判并加刑8年

25.08.2018  11:11
  湘检网讯(通讯员 谢祥苗)2018年8月2日,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判决后,由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王某诈骗一案成功获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并加刑八年。

  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起诉认定: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谎称与被害人做防汛用具生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先后骗取被害人熊某现金12万元、骗取被害人熊某某现金14.5万元、骗取被害人洪某物质及现金共计6万元,除退还被害人洪某现金2.3万元外,其余赃款均未退还。

  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不服判决上诉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王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还在其他县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于2016年12月8日发回重审。

  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8日追加起诉认定:2015年2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还冒充常德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以能为被害人丁某调到常德市区工作为诱饵,以需要打点相关部门和领导等名义,先后二十九次骗得丁某现金人民币累计84.6 万元。所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挥霍。

  鼎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王某骗取丁某人民币84.6万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认为王某骗取丁某人民币84.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以诈骗为业,有诈骗多人的前科劣迹,生活奢侈,以诈骗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被害人丁某的陈述有证人证言及大量书证佐证,王某称系借款的辩解,从双方的感情基础、辩称的借款理由、赃款去向等方面分析,既不合情理,也不符合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很大,鼎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量刑畸轻,遂于2018年1月25日提出抗诉。2018年8月2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鼎城区院的抗诉意见,对王某依法予以改判,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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