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黑名单”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省安委办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将“黑名单”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通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各行业领域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发生的事故可不计入集团公司累加,大型道路运输企业可不计算其累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职业危害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有证据证明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申报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指令,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或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经营被查实的;安全生产许可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虚假评价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行为,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认定应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符合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黑名单”条件的。
通知要求,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管理的“黑名单”,并将名单抄报至同级安委办,由各级安委办向同级发改、国土、环保、工商、人民银行、证监、银监、保监等部门和单位通报。
通知强调,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各部门“黑名单”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曾育才 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