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明代表:建议调整实业型企业用地使用年限
12.03.2015 10:10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万家丽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志明作客红网。
黄志明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对于居民住宅与实业型企业用地,企业、个人可依法拥有永久性使用权,并可依法自由转让。
红网专题: 新态2015·中国
红网北京3月1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冯钧 廖洁)2015年是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也是改革走进深水区的一年。在更多的声音关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时,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万家丽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志明却将视线聚焦到了城市土地上。3月11日,黄志明作客红网设在北京的全国两会“新态2015”嘉宾访谈室时说,他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对于居民住宅与实业型企业用地,企业、个人可依法拥有永久性使用权,并可依法自由转让。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黄志明表示,比如工业和综合用地,只有最长50年的期限。这样就会给创业成功的企业带来土地上的困扰。我国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但目前来看,所谓的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和具体。”黄志明说,这会让创业成功的人感到迷茫:“比如我办实业很成功,可能会是个百年老店。但是50年后,这地很有可能就不是我的了,而土地上的附加的资产可能比土地要价值要大得多,这对于创业成功的人来说伤害是比较大的。”
黄志明表示,很可能因为考虑土地年限的问题,企业家最多做50年创业守业的打算,“因而我们可以看现在的许多企业真正有百年老店打算的并不多。”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还可能出现这样的例子:如果企业主接手一块商业用地时,其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办理了30年,那么他可能最多干上10年。“只给他10年的时间创业立业,我估计这样的创业者他也没有心思守业,发展实业。他的选择方向很可能会比较短期,行为也会很短期。”
再比如住宅用地,70年期限。个人住宅虽然《物权法》做了一些新规定,70年后可自动续签,但未说明是有偿还是无偿。黄志明表示,如果是无偿70年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是有偿,这样的规定等于没有规定。
另一方面,他认为,70年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也造就了短命的中国建筑。“我想,如果土地能永久性使用,将对推动经济的发展起到强大作用。国民资金投入由短期投机行为变为长效投资行为,利于品牌强国国策,实现百年基业强国梦。”黄志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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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2015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