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史上最大贩毒案宣判
16.11.2015 11:5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满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滕某,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据悉,该案涉及新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多达200余克,是县法院自建国以来审理的涉毒数量最多,判处刑期最长的贩卖毒品案件,也是该院自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实施以来,对单罪科处最高判定刑的刑事案件。
经查,2014年7月4日左右,被告人张某为偿还借款,欲从被告人满某某手中低价购买甲基苯丙胺在杭州市萧山区进行贩卖。同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滕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满某某,并约定以8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1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由满某将毒品藏匿于辣椒粉内通过“xx快递”邮寄给被告人张某、滕某。同年7月10日12时许,滕某在萧山区黄岭北干一苑84栋“xx快递”取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该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7.57克。同日15时许,张某在麻阳县城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7月12日,张某、滕某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满某,两人遂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用手机联系被告人满某某,表示要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满某则表示手中只有100克,后双方确定以100克甲基苯丙胺在麻阳火车站入口处的某理发店进行交易。当日16时许,被告人满某某携带毒品前往约定的交易地点,在等待被告人张某前来取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该理发店内的货架上查获满某某放置的一个蓝色塑料袋,袋内装有97.47克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满某某、张某、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被告人满延平贩卖甲基苯丙胺195.04克,被告人张某、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95.57克,三人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滕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滕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了95.57克甲基苯丙胺,在尚未确定贩卖对象时被抓获,系犯罪预备,二被告人又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满某的立功表现,对被告人张某、滕某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满某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第二次贩卖97.47克毒品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予从轻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被告人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额已达195.04克,其又无任何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6.11.201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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