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区:巡回法庭进高校审理民事案

04.11.2015  12:17
  • 庭审现场
  • 湖南大学近200名在校学生旁听庭审
  •   湖南法院网讯  10月14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由该院民一庭副庭长郭庆栋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来自湖南大学的近200名在校学生旁听了该案的审理。

      庭审中,原告诉称:2013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雷锋镇某村的8亩土地使用权租给被告,租期为13年,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租金每年27600元,第四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2000元。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如约支付第二年即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1日的租金,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四条第2项,被告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反诉人(本诉被告)在庭审中诉称:2013年9月22日其与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提供雷锋镇某村约八亩耕地给反诉人用于搅拌站的设备及建筑设备的周转场地。合同约定前三年的租金为27600元,第一年租金在进场时就已经一次性付清。2013年10月11日反诉人进场进行取土施工不到10天就被长沙市国土局高新区分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随后反诉人立即停工,并随即撤出了所有机械设备。反诉人撤出后多次与被反诉人协商终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未果。反诉人认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均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支付的27600元的租金。

      在庭审过程,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就各自的诉讼请求陈述了理由,并提交了证据,互相进行了质证,并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紧凑有序。

      此次岳麓法院深入校园巡回审判的活动,系该院强化普法宣传,推进与高校协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务实举措。湖南大学的师生全程旁听了该案的真实庭审过程,对促进高校学子将书本知识与司法实务有机结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促进作用。 来源: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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