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高中生索要抚养费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

14.02.2016  15:51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父母离婚,仍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已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成年高中生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小某之母温某与被告罗某于2007年3月5日在武陵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11岁婚生子罗小某随父亲罗某一起生活,母亲温某每月付生活费200元,教育费一半。2009年4月20日,原告之母与被告双方达成对原告分阶段履行抚养、教育、医保的责任:原告之母同意于2009年4月20日起直到原告初中结业为止,直接接到其身边履行上述三项义务,被告不予承担。当原告从初中结业起,由被告直接接到其身边履行上述三项义务,原告之母不予承担。2013年6月原告初中结业,被告应对原告履行抚养、教育、医保责任至2014年6月,之后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抚养、教育费。原告于2014年9月就读于常德市某中学,系高二年级学生。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对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009年4月20日,原告之母与被告双方达成对原告分阶段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负责原告高中阶段的抚养、教育义务。被告理应按协议履行对原告的抚养、教育义务。起诉之时原告虽年满18周岁,但原告是处于高中阶段的学生,考虑到到子女的教育权利和阶段教育的完整性,被告应对原告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至高中结业即2016年7月止。同时,考虑到被告收入和实际状况,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教育费每月1000元,从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止。据此,依法作出“被告罗某向原告罗小某支付从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止的抚养、教育费每月1000元”的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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