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高中生索要抚养费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
14.02.2016 15:5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罗小某之母温某与被告罗某于2007年3月5日在武陵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11岁婚生子罗小某随父亲罗某一起生活,母亲温某每月付生活费200元,教育费一半。2009年4月20日,原告之母与被告双方达成对原告分阶段履行抚养、教育、医保的责任:原告之母同意于2009年4月20日起直到原告初中结业为止,直接接到其身边履行上述三项义务,被告不予承担。当原告从初中结业起,由被告直接接到其身边履行上述三项义务,原告之母不予承担。2013年6月原告初中结业,被告应对原告履行抚养、教育、医保责任至2014年6月,之后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抚养、教育费。原告于2014年9月就读于常德市某中学,系高二年级学生。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对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009年4月20日,原告之母与被告双方达成对原告分阶段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负责原告高中阶段的抚养、教育义务。被告理应按协议履行对原告的抚养、教育义务。起诉之时原告虽年满18周岁,但原告是处于高中阶段的学生,考虑到到子女的教育权利和阶段教育的完整性,被告应对原告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至高中结业即2016年7月止。同时,考虑到被告收入和实际状况,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教育费每月1000元,从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止。据此,依法作出“被告罗某向原告罗小某支付从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止的抚养、教育费每月1000元”的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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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2016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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