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套牌车撞伤人 男子涉嫌危险驾驶被公诉

14.12.2015  17:32
   湖南法院网讯   (曾亮 李文强)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驾前贪杯,驾后伤悲”,大街小巷经常能看到禁止酒驾的标语,醉酒驾驶的危害不言而喻,法律对醉酒驾驶者也从未“手软”。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肖某群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肖某群酒后驾驶套牌湘L62269面的车沿晋屏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万德福酒店门口路段时,与由晋屏南路往南行驶的李某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肖某群血液中乙醇定量为203.13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告人肖某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并将择日进行宣判。

  法律链接:《刑法修正案(九)》将危险驾驶罪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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