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首日 长沙发出全省首份人身保护令
星辰在线3月1日讯(长沙晚报记者 黎欣刚 通讯员 舒秋膂 黄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从今日起正式施行。上午,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妇联代一名家庭暴力受害人周某向法院递交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依据最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裁定,发出了湖南省首份单独立案的人身保护令。
记者看到,该份裁定中明确了如下人身保护事项:“一、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当事人周某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当事人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该份裁定还明确:“被申请人刘某某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据了解,受害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长沙市妇联代为提交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上表述:受害人周某到长沙市妇联投诉,称刘某某于2015年12月6日殴打了她,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做了笔录,周某到医院做了伤情鉴定,鉴定为轻微伤;2016年1月,刘某某再次殴打周某,掐脖子,并扯拉头发,受害人周某再次报警,派出所再次出警并制作笔录,并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函,受害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2016年2月25日,长沙市妇联回访时,受害人表示害怕被再次施暴,希望市妇联能够代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2016年2月26日,长沙市妇联代受害人周某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早在2008年,岳麓区法院就在全国率先试点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改革,并签发了全国第二份人身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只能依托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申请人身保护令,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了。同时人身保护令的效力不再受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与审理结果的影响。岳麓区法院已在全省率先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探索专业咨询、心理干预、反家庭暴力等新机制,切实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
【法官说法】
岳麓区法院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系指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具有其独特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备四个方面的基本功能:一是威慑功能。使被申请人不敢再行施暴;二是缓冲功能。将施暴人与受害人进行隔离,使施暴人不能伤害或威胁到受害人。三是渠道功能。将国家干预引入家庭领域,开辟了干预和治理家庭暴力的新途径。四是平衡功能。通过发出保护令,加强弱者的保护,抑制施暴者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