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审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自诉案

16.12.2015  12:06
   湖南法院网讯   (朱 永) 日前,双峰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件,这是该院首例以自诉形式提起的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例。

  申请执行人颜某某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双峰法院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某某在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电话告知其应当履行执行义务之后,竟然将自己的定期存款四十余万元提前取出,转入他人账户,对执行义务却坐视不理,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颜某某于2015年10月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自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谢某某实行逮捕。由于谢某某外出,法院随即与公安机关联系,将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11月20日,被执行人谢某某在衡阳火车站被抓捕。通过对谢某某进行法制教育,谢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马上联系家人,履行了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并希望颜某某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理。颜某某在收到执行款之后,表示了谅解,并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条链接: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自2015年7月22日起,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且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据悉,双峰法院近期还审结另一起类似的案件。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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