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桌上筷子伤人 被判七年十个月
29.02.2016 17:3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王某与雷某是客运司机,2014年10月25日,两人在刘某家吃晚饭,酒酣耳热之际,雷某说起王某到桂阳县交通局告其没有车辆驾驶从业资格证的事,王某当即予以否认,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王某的手机被甩到地上。王某要雷某赔钱,雷某不肯,言语冲突升级,矛盾更加激化。王某一气之下,站起来,拿起自己夹菜的一双筷子朝雷某的眼睛戳去。雷某的左眼睛被戳伤,筷子断成二截,二截筷子留在雷某脑内。在场的其他人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雷某被送医治疗。当天晚上,王某在其妻子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雷某先后在县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开放性颅内异物(筷子)、左侧动眼神经损伤、左侧视神经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漏。经鉴定,雷某左眼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六级伤残,颅脑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九级伤残。
11月17日,王某与雷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赔偿雷某损失240770元,双方还约定后续赔偿事宜,由政府或双方协商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六级伤残,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经查,王某与雷某在酒席上均喝了酒,双方对于王某是否到交通局告雷某状发生争吵,后在争吵过程中因王某的手机被摔,矛盾更加激化,双方言语冲突,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案发在场人的言词证据,可知双方的争吵是在喝酒情况下一个持续性、矛盾不断激化的过程,因此不宜认定雷某有一定的过错,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240770元,对王某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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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2.201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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