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风险隐患项目依法搬迁关停 市清理整治办解读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

11.05.2016  12:03

正文:

2016年5月10日《长沙晚报》A7专版特别报道、含图

      如今,蓝天白云已经成为长沙新常态。即日起至2016年底,长沙将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长沙晚报记者 陈飞 摄

记者日前从长沙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整治办)获悉,为依法依规清理整治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市环委会办公室制定出台了《长沙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级分类处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保在2016年底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哪些项目纳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违规建设项目如何分类处理?日前,市清理整治办相关负责人对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和《指导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未进行环评擅自开工将严厉查处

  2015年1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长沙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及市直部门迅速部署落实。截止到今年4月5日,全市已排查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3415家,其中未批先建1760家,批建不符14家,久试不验1639家,其他问题2家。

  “这次清理整治是给新《环保法》出台前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一次整改后继续生存的机会,同时也是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需要。”市清理整治办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纳入本次长沙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清理整治办负责统筹调度

  按照长沙《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要求,以市环委会为平台组建了市清理整治办,由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付旭明任主任,领导组织全市的清理整治工作。

  本次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由市清理整治办负责统筹调度,从综合协调、政策审查、执法保障、整改落实四个方面进行部署落实。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是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清理整治工作负总责。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监管不作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市清理整治办将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办。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本次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必须在2016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最迟在12月31日前要完成。对未按要求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治的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相关规定处理。对未被纳入此次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的项目,2016年12月31日后也将按新《环保法》相关规定处理。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时间表

  5月31日前

  市清理整治办汇总全市排查出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形成全市工作台账。

  6月30日前

  市清理整治办组织相关市直部门对市级工作台账的项目进行审查,确定每个项目的分类处理意见。

  8月31日前

  “搬迁、关闭、淘汰取缔”的项目,由市清理整治办制定相关方案,上报市政府决定或由相关部门进行落实。

  11月30日前

  “补办环评、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市清理整治办审核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作出承诺、直接认可”的项目,由市清理整治办备案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直接认可;“备案管理”的项目,根据相关程序完成;“2015年1月1日后建设的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新《环保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月20日前

  市清理整治办汇总园区、区县(市)工作台账和市级工作台账的最终处理情况,公示后上报省环保厅。

  相关链接

  未经环评审批或竣工验收项目分级分类处理

  对于长沙市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竣工验收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将区别情况进行分级分类处理。

  1.承诺一批:对未批先建类且对环境污染较轻、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如小餐饮业、汽修行业、宾馆酒店、学校、小医疗机构、加油加气站等,在近一年来无投诉、无纠纷、无违法、无处罚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作出承诺并进行适当整改,经查验后可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直接认可,不再办理审批及验收手续。

  2.补办一批:对未批先建类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采取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基本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如农林牧渔业、煤炭、金属制品、机械、电子加工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补办环评手续。补办手续时,可简化有关程序。

  3.备案一批:对未批先建类和未获环保验收类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按要求采取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无明显安全隐患,环境风险可控的建设项目,如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作出整改时限与措施的承诺,经审查切实可行后,由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予以备案管理。

  4.认可一批:对未获环保验收类项目,如餐饮、房地产、宾馆酒店、办公用房、仓储、停车场等对环境污染较轻、影响较小的项目,在近一年来无投诉、无纠纷、无违法、无处罚的,按现有审批权限,由市、园区、区县(市)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直接认可,不再办理验收手续。

  5.验收一批:对已批准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及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外的项目或项目内只有一小部分未验收的建设项目,如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按现有审批权限,由市、园区、区县(市)环保部门直接进行验收。

  6.重办一批:发生重大变动的工业污染类项目,尤其是工艺污染特性明显加重、周边可能影响人群显著增多、周围敏感点特性变化,或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建设项目,如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等项目,可按现有审批权限,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园区、区县(市)环保部门可简化相关手续,依法进行重新审批。

  7.搬迁、关闭、取缔淘汰一批: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5)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8.严格依法处罚处理一批: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2015年1月1日后新上的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严格处罚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