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出台《韶山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17.07.2017  21:54
         为加强审计机关与审计结果运用单位的协调配合,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成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干部管理和反腐倡廉方面的作用。近日,韶山市以韶办发[2017]51号文件的形式出台《韶山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审计结果运用遵循六个原则:一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二是责任明确,程序合法;三是保守秘密,适度公开;四是审用结合,奖惩并举;五是分级分类,科学运用;六是统一领导,部门联动。
      《办法》规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将审计结果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作为规范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推动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参考依据。
      《办法》要求人大、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国资、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税务、金融、被审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运用好审计结果;督促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审计发现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供稿人:肖灿玲  审稿领导:康海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