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审理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
19.05.2015 20:1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韶山法院审理的第一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2014年11月,彭某前往某楼盘反映自家房屋问题,影响了施工,随后楼盘负责人报警,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对彭某作出了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彭某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一直以来,行政案件“告官不见官”的现象突出,当事人意见较大,亦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5年来的首次修改。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对化解行政争议,密切“官民”关系,增强行政首长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维护。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同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传递了依法治国的正能量,又可以缓解官民矛盾,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今后,韶山法院将积极向当地的行政机关宣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意义,推动行政机关适应行政诉讼新形势的要求,促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形成常态化。 来源:韶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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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20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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