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养猪场老板被究刑责
07.07.2015 19:0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经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衡东县人,2012年11月7日,衡南法院受理罗某甲诉胡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工作人员当日去往衡南县相市乡被告人胡某某的猪场,对被告人胡某某所有的200头生猪予以查封。2013年1月6日,衡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胡某某支付罗某甲合同转让款18万元,违约金5万元。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5月2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2013年7月10日,罗某甲向法院申请执行,衡南法院于当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2012年12月份,胡某某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法院查封的生猪卖给了罗某乙84头,177569元,胡某某从中拿走5万元,余款抵偿罗某乙的饲料款,其他被查封生猪去向不明,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擅自变卖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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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2015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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