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爆竹“大炮” 男子获刑十年
01.07.2016 03:1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钟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绥宁县一村民黄某家中私自配制烟火药用于非法生产爆竹“大炮”。在非法生产爆竹过程中,钟某将硫磺、银粉、高氯酸钾、珍珠粉按比例混合配制成烟火药,再将配制好的烟火药装入空纸筒,插入引线后用固引剂封口制成爆竹“大炮”成品。2015年10月,绥宁县公安局现场查获钟某生产的大炮1676扎,计40 224个。经抽样送检,“大炮”内含药物为烟火药,药量为2.18克/个,1676扎“大炮”的烟火药总含量为87.69千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且数量已达到“烟火药三千克”的五倍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钟某辩称其生产的“大炮”是易燃易爆物,不属于爆炸物;经审查,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是指能够引起爆炸,具有较高危险性、较大杀伤力的物品,烟火药具有爆炸物特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烟火药属于爆炸物,并且以其数量的多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该解释是法定的有权解释;钟某为非法制造爆竹而非法制造烟火药,且数量达到犯罪最低标准的五倍以上,符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钟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绥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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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6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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