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审理一起网络肖像权侵权案

15.03.2016  17:15
   湖南法院网讯   (蒋毅芳) 公民享有的肖像权不受侵犯。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网络肖像权侵权案件,法院经一审、二审,最终作出由婚纱摄影公司赔偿龙某夫妻经济损失8000元。

  2012年8月24日,原告龙某以“龙**”的姓名与被告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签订婚纱摄影预约合同,原告用银行卡刷卡向被告预交费2000元,同年9月4日被告收取原告摄影费2500元。2012年9月12日,原告龙某以龙**的真实姓名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所拍摄的照片作为作品供被告用于形象广告、制作样册、外部交流、内部交流、电脑样板使用、不存在肖像权、著作权、使用权等纠纷。”2014年2月,原告从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其姓名就可以连接到被告的网站,看到原告夫妻二人的生活照45张。为此,双方多次在网上和当面协商未果,原告遂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的肖像权不受侵犯。在该案中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龙某签订了《婚纱摄影协议书》,在协议中,该公司与龙某的肖像使用范围没有明确,导致肖像权纠纷的发生,虽然公司该行为对龙某夫妻肖像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该公司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给龙某夫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适当赔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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