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内不分主次 主责人亦可索赔

27.06.2016  22:32
   湖南法院网讯   (向柳) 吴某驾驶摩托车载其妻郭某前行时,与金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吴某受伤、郭某死亡,吴某及郭某亲属诉至临澧县人民法院要求金某赔偿其损失。被告金某认为,责任主要在吴某,自己只是负事故次要责任,对原告方反倒向自己提出高额赔偿请求不能理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吴某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其妻郭某前行时,与金某驾驶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相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吴某受伤及无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承担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被告金某驾驶的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承办法官考虑到金某驾驶的车辆未购买相应保险,故该案没有保险公司可以代金某在相应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直接判决,金某的经济负担确实会比较重,承办法官特意就交强险内不分主次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向金某做了详细解释。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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