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领导带头办案 提升审判质效

26.05.2016  13:23
   湖南法院网讯   (文:贺卫红 图:吴丹册) 为推动具有审判职称的院、庭长回归法官本位,发挥带头办案的引领示范作用,2016年5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正式拉开了“院长、庭长开庭季”活动的帷幕。5月20日,由分管审监庭工作的副院长吴琳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审监庭庭长贺卫红及专职审委会委员蔡学谦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毒再审案件,并当庭作出了宣判。

  经再审查明:2014年11月21日,原审被告人刘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20克冰毒,随后在家中吸食约1克。22日上午,刘某贩卖1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冯某,得毒资200元。23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在对吸毒人员朱某(另案处理)询问其吸食毒品的来源时,朱某检举了刘某系贩毒人员,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刘某。5时许,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朱某与刘某约好在本市华瑞丹枫大酒店交易。后刘某安排刘某某(另案处理)将2小包冰毒送给朱某,刘某某与朱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小包冰毒被公安民警搜缴。随后,公安民警在酒店房间内抓获刘某某及冯某等人,并搜缴刘某背包中的8小包疑似毒品冰毒。经鉴定,8小包毒品冰毒净重13.6895克,从刘某某手里收缴的2小包毒品冰毒净重1.6203克。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安排刘某某将2 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朱某,刘某某与朱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次毒品交易行为已完成,依法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既遂;在刘某背包中搜缴的13.6895克冰毒和已经贩卖的2.6203克冰毒都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累计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刘某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其在原审及再审中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同时,对公安机关布控的既遂行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考虑。原审判决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定罪正确,量刑不当。故依法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听到判决结果后,控、辩双方均表示服判。

  该案在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后,从外地押解人犯来岳到以最短的时间间隔开庭,吴琳一直都在亲身参与、亲自组织,审监庭加班加点,作了大量庭前准备工作。该案再审审判的圆满完成,体现了该院加强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院领导亲自参与办案,是强化院庭长审判之责,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途径。今后,院、庭长办案将真正实现常态化。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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