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9.05.2015  20:18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系浙江省永康市金红叶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明知公司生产的课桌椅的甲醛释放量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仍向湖南省中方县中兴学校发送了800套课桌椅。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2013年7月,中方县中兴学校通过湖南省洞庭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课桌椅等校具采购项目的招标广告。被告人陈某某授权委托从事校具销售的马某某参与该投标。同年8月,马某某以金红叶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课桌椅等校具的招投标活动,最终以352 600元的报价中标,并以该公司名义与中方县中兴学校签订采购合同,其中800套课桌椅,单价218元/套,总价174 400元。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兴学校发送了800套课甲醛释放量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桌椅。该批课桌椅送到中兴学校安装后即投入使用。

  2013年9月,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800套课桌椅进行了抽样检测,发现课桌和椅子的甲醛释放量分别为2.6mg/L和2.3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甲醛释放量标准要求的1.5mg/L。

  案发后,被告人陈启文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该批共800套甲醛超标的课桌椅予以更换,并退缴涉案赃款174 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不合格的课桌椅予以更换,并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如上判决。 来源:中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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