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陌陌”抢劫、盗窃获刑11年
21.03.2016 18:1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1.2015年8月6日中午,被告人樊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以定包房消费为诱饵,要求被害人向某和其一起到常德市武陵区某电影院看电影。在二人看电影的过程中,被害人樊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混入可乐中给被害人向某饮用,后趁被害人昏睡之际将被害人的苹果6PLUS手机拿走并以31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5元。
2.2015年8月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樊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将被害人贺某骗至常德市武陵区某宾馆房间内。随后,被告人樊某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相威胁,将被害人贺某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
3.2015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樊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以定包房消费为诱饵,要求被害人徐某和其一起到常德市武陵区某电影院看电影。在二人看电影的过程中,被告人樊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混入可乐中给被害人徐某饮用,后趁被害人昏睡之际将被害人的苹果6PLUS手机拿走并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404元。
二、盗窃罪
2015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樊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将被害人刘某骗至常德市武陵区某宾馆房间内,后又趁被害人刘某洗澡之际,将被害人刘某的苹果6手机偷走并以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1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及其他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樊某辩称在第二起抢劫犯罪过程中无主观犯罪故意,系被害人自愿给付的行为,经查,被告人樊某在第二起抢劫犯罪中持刀相威胁,并与被害人发生拉扯,其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樊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1.03.2016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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