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洲一审获刑一年十个月 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7.10.2014 11:49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永洲在其供职的广东新快报社发行的《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中联重科大施财技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子公司成立未满月即遭“打折”甩卖中联重科被指利益输送》、《一年花掉5.13亿元广告费中联重科畸形营销高烧不退》、《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等多篇不实报道,其中《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由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共同撰写。上述不实报道经《新快报》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载,造成重大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另外,被告人陈永洲在任广东新快报社经济中心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于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币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告人陈永洲身为广东新快报社的记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及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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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2014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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