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湘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
12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湘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陈建湘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陈建湘对工作和生活态度消极,对陈年琐事不能释怀,记恨于心,逐渐产生报复心理。2017年12月17日,陈建湘列出拟谋杀的人员名单,并书写了遗书。12月22日8时许,陈建湘从同事曾卫军(另案处理)处骗借77式手枪,并以找工作为借口叫来朋友邹鹏为其驾车。随后陈建湘开始寻找谋杀对象。当天上午10时许,陈建湘以要求配合调查为由将邹恒骗上车,指挥邹鹏驾车至新化县桑梓镇集星村殷井冲的一偏僻山边,开枪将邹恒杀害,并持枪胁迫邹鹏开车回到新化县城寻找名单上的其他人员。当日15时许,陈建湘在某小区发现段新民并诱骗其上车,然后指挥邹鹏往新化县曹家镇方向开车。18时许,邹鹏开车至新化县上梅镇环城路与S225线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驾车故意撞击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货车,然后迅速打开车门逃跑。陈建湘见状掏出手枪连开数枪将段新民杀害,随即逃离现场。2017年12月24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新化县科头乡三板桥村将被告人陈建湘抓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建湘预谋借枪杀害多人,先后将被害人邹恒、段新民射杀致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归案以后对确定和寻找谋杀对象、杀人动机、谋杀过程、逃离现场、开枪自杀及书写谋杀名单和遗书、找同事借枪、胁迫邹鹏等事实,均能作出完整供述,供述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足以表明陈建湘作案时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对于陈建湘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公安机关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了鉴定,且鉴定人已应控辩双方申请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到庭作证,陈建湘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和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申请通知其他精神病专家出庭作证,法庭经对湘雅二医院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认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依据的鉴定检材详实,对鉴定意见的论证严谨科学,不存在疑问,以被申请其他出庭专家无到庭作证必要为由驳回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陈建湘因持枪自杀导致颅骨受伤,司法机关将其抓捕归案以后,将其送往多家医院进行了有效救治,现仍安排医护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的不间断监护,经过鉴定陈建湘颅骨没得到修复不影响其接受审判。陈建湘持枪杀害二名无辜被害人,依法应当适用死刑。陈建湘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湖南高院 责任编辑:向曼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