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扯麻纱 “物归原主”促和解
07.12.2015 12:3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买房买成“冤家”
2012年6月,邹女士向唐先生家购买房产,双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为256000元。在邹女士支付购房款202500元后,双方开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在房产部门的要求下,2012年 8月,双方再次签署了以评估价356800元为交易价的《房屋买卖》格式合同,并将房产过户到邹女士名下。
但令邹女士没想到的是,2012年9月4日,唐先生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邹女士按房产局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剩余154800元房款,为此给出的理由是,“过户的相关税费是按‘合同二’的交易价格缴纳的。”对此,邹女士十分不服,也继而起诉,要求唐先生“按‘合同一’赔偿拖延交付房屋的租金损失”。对此,双方各执一词,数次对簿公堂。期间,法院多次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唐先生又通过行政诉讼,以“程序瑕疵”为由,撤销了颁发给邹女士的房产证。
法官化解“怨气”
2015年5月,邹女士再次起诉唐先生要求交付房屋,法院受理后,新任主审法官蒋衡元了解到,经过三年的“折腾”,双方早已没有买卖的意愿,之所以一直纠结不放,就是为了争口气。为此,他转变策略,不再“就案办案”,而是“释法说理”,为双方分析利弊。但由于房屋几年没有使用,给双方都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调解工作一度阻力重重。
面对困难,办案法官没有退缩,他充分运用自己20余年的审判经验,在历经10余次的调解后,成功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购房合同作废,房产归唐先生所有;由唐先生一次性退还邹女士购房款及损失23万元,并协助邹女士办理好相关退费手续,所退税费全部归邹女士所有。
至此,一件历时三年,经过多次民事诉讼,一次行政诉讼的案件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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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2015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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