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审查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04.08.2017  04:35

  湘检网讯(通讯员 汪璇 彭黎明)“我一时意气用事酿成恶果,十分后悔,感谢检察院给我这次悔过的机会,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谨慎行事。”日前,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涉事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7年2月2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受另两位犯罪嫌疑人田某、田某某邀约,将张花高速泽家收费站工作的被害人黄某砍伤,并将其带至灵溪镇某宾馆恐吓,后又带回收费站将黄某手机拿走。被害人于当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在其余两被告人相继落网后,2017年5月10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5月19日被批准逮捕。7月17日,当事人家属向永顺县检察院申请对黄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该院办案检察官受理案件后,积极了解相关情况,仔细查阅案件卷宗,听取代表律师意见,调查、核实、收集刑事和解协议书、悔过书,并就是否进行和解征求被害人的意见。经被害人同意,黄某某家属代表黄某某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

  “黄某某系初犯、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也与受害人间就赔偿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此无继续羁押必要,建议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7月19日,永顺县检察院向永顺县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公安局采纳建议,并于7月26日将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予以释放。

  羁押必要性审查既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也进一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避免出现新的纠纷,使恢复性司法理念得到落实,推动嫌疑人回归社会。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人,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7份,办案机关采纳6人,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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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杨漪雯(实习)       审核: 江世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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