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双赢
20.04.2015 20:3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1年12月,原告李某将位于邵阳市大祥区西湖桥下的一间门面租给了被告吕某,约定租期三年,合同于2014年12月底到期。到期前,李某通知吕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吕某要求李某须补偿自己门面装修费用6万余元,否则不肯搬离。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冲突。今年3月中旬,李某愤然诉至大祥区法院,以租赁合同到期要将门面收回自用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吕某腾空门面。被告吕某也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在答辩状中称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并表示将提起反诉,请求判决原告补偿其门面装修损失6万余元。
该案受理后,法官通过与原、被告的接触了解到,原告不愿再将门面租赁给被告不是因为觉得租金太少,也不是打算开店自营,而是因为在向被告收取水电费的过程中与被告在言语中发生了摩擦,后引起矛盾而斗气。同时,细心的法官还发现被告说话嗓门大,语气比较生硬,情绪容易激动。法官认为,双方其实没有大的矛盾,在发生争吵前一直关系良好,只要能化解双方现在情绪上的对立,矛盾便会迎刃而解。
法官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因原告年事已高,不方便出行,法官便数次通过电话劝解原告,然后法官又让被告到法院当面交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被告也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在法官的鼓励下主动打电话向原告进行道歉。
开庭当日,法官继续疏导双方已有所缓和的对立情绪,同时从法律规定、事实依据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及解说。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不但原告当庭撤诉,而且双方又续签了门面租赁合同。至此,这起因斗气而对簿公堂的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来源: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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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15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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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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