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鼓励城镇退休特、高级教师支教讲学
原标题:鼓励城镇退休特、高级教师支教讲学
“校校成优校,师师做良师,生生皆成才”是长沙教育努力奋斗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记者8月7日获悉,由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已经出台,长沙将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推进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
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意见》提出,要把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县(市、区)教育工作综合评估和县级人民政府“两项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
教师交流1-3年
校长轮岗不少于5年
根据《意见》,教师交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9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为交流对象。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为1-3年,城区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交流轮岗,支持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县(市、区)新公开招聘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岗位工作的教师比例不低于当年招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30%。
校长交流轮岗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副校长。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后,原则上均应交流轮岗,校长每次交流轮岗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每所城镇学校必须和一所以上农村学校交流
“全面覆盖,不留空白”是《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交流轮岗要求。具体来说,有乡镇村学校的县(市、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乡镇范围之内以中心小学与村片小、教学点交流为主;每一所城镇学校都必须和一所以上的农村学校开展教师交流工作。城区薄弱学校都必须采取集团办学、名校托管、捆绑发展等形式促进教师交流,建立健全优质资源共享机制。
重点推进骨干教师(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和优秀校长、中层干部的交流轮岗,加大城乡学校之间的交流;制定新入编教师职业发展规划,鼓励新教师到边远薄弱、农村学校工作。鼓励采取中心校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共享优质学校校长教师资源。
城镇特、高级退休教师
支教讲学有补助
《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薪酬福利、培养培训、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倾斜政策,引导校长和教师积极主动地参与交流轮岗工作。在职务评聘上,长沙将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一批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担任校长。
在工资福利、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要对参与交流的教师实行优惠倾斜政策,优先保障交流教师使用教师周转房。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边远乡村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任教的,从2016年起,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于到乡村学校支教一年以上的,区、县(市)可以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补助。
打破管理体制障碍
推进“县管校聘”
为加强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的统筹管理,《意见》明确,要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市、区)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人员聘用交流管理办法,统筹管理教师的人事关系。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各地要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档案,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人事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