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男子二次酒驾被查 涉危险驾驶妨害公务被刑拘

17.12.2015  01:28

   星辰在线12月16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岳珊 通讯员 肖强) 12月13日零点30分许,长沙交警机动大队一中队民警在长沙市解放路曙光路西口进行交通违法整治,在整治过程中,何某明(男,49岁)醉酒后驾驶湘ALA5*5黑色别克桥车在解放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民警拦停检查。何某明意图驾车冲关逃跑被民警制止,在民警将其带至警车接受检查过程中,何某明先后三次用手勒住民警的脖子,并不顾民警警告和控制,挥拳殴打民警。

  经对何某明强制带离并在长沙市四医院抽血检验,何某明血样鉴定结果为120.5毫克/100毫升,超过法定醉驾标准50%,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何某明因使用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涉嫌妨害公务罪,将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刑事拘留。

  据调查,何某明于2015年7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处,此次属于再次酒驾行为。交警提醒:即使何某明第二次涉酒驾驶未达到醉驾标准,依据其再次酒驾行为,也将被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何某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将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可以对其处以三年有期徒刑。

  今年以来,城区(不含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和浏阳市)共查处二次酒驾37起,醉驾5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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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刑法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