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棚改安置补贴对象 可在中心城区自主购房

15.10.2014  12:49

  红网长沙10月15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刘李 杨湘徽)民生优先,长沙正强力推进新一轮棚改进程。

  申请安置补贴的对象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申请了经适房货补还能再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吗?若此次征收的房屋是使用经适房货币补贴购买且产权为经适货补房的该如何操作?

  这些疑问,都能在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中得到解答。

   申请15万安置补贴需满足四条件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的相关精神,10月13日,长沙市安居棚改办、市住房保障局制定出台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简称《细则》)。

  其中明确: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住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申请安置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二是他处无住房;三是未申请住房保障的;四是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具体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关系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细则》规定:被征收对象申请棚改安置补贴标准均为15万元,没有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区别。不能重复申请享受5万或8万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

  经批准取得《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