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一轮棚改政策10月15日起实施

14.10.2014  11:25
  为了落实《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0月13日,《意见》培训会议在市住房保障局召开,市住房保障局全体干部职工、市安居棚改办全体成员及各区县(市)住房保障局和棚改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10月15日,《意见》即将在全市实施,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在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按照“四增两减”(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配套设施、支路网密度,减少居住人口密度,减少开发强度)的要求,增强中心城区的承载能力。同时,新一轮棚改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意见》明确支持团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培训会议上提出,支持、鼓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满足被征收对象不同层次的购房需求。团购房源安置价格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会议强调,棚户区改造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征收、和谐安置。
  市住房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志坚在会上提出,要准确把握《意见》实施的精神实质,狠抓政策落实,研究政策落地途径,着力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把好关口不偏不倚抓好执行,真正做到办事不卡壳、政策能落地,把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等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新的棚改项目要盯准“品质”两字,高标准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推进。要贯彻“四增两减”的标准和要求,做好征收安置方案、“四增两减”方案、资金测算方案;要按照规划设计的标准,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按照既定的建设工期,建成精品工程;要科学部署、周密安排、倒排时间,加大拆迁力度、加大手续办理力度、加大问题解决力度,争取按照计划圆满任务。
  为了更好地普及棚改政策,即日起,《长沙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知识50问》向市民发放。同时,长沙晚报作为市委机关报,为了服务民生,特开通安置房源征求通道,有意向的开发商可电话咨询:82205019。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出台
  每户补贴15万元
  《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培训会议当天,公布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该细则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符合安置补贴条件的被征收对象,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标准为每户15万元。
  细则规定,申请人凭已按要求填写好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公安、住建、民政等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初审,区人民政府核准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核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
  经批准取得《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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