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在长沙挟持女子抢劫强奸 一审获刑12年

17.06.2015  13:06

  红网长沙6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肖洋桂 通讯员 孙帷韬 盛俊杰)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挟持女子抢劫、强奸案并当庭宣判,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李某是山东省梁山县人,今年27岁,2014年9月初来到长沙。因经济拮据,李某预谋抢劫他人财物。去年9月6日,李某在长沙市汽车南站附近购买了刀、绳子、塑料扎带、胶带等作案工具。当晚8时许,李某窜至开福区某商场地下停车场,趁女子胡某开车门之机,闯入其车内,威胁、捆绑胡某后挟持其驾车离开现场。

  李某驾车挟持胡某前往武汉,途中用抢得胡某的银行卡购买了一枚黄金戒指,并多次取款共计6900元。在胡某的车上,李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9月7日下午,李某驾车返回长沙,将车停放在长沙市开福区一小区门口,抢走胡某随身携带的一部手机和2000余元现金后逃离。

  2014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杭州市一旅馆内将潜逃至此的李某抓获。

  检察官提醒:地下停车场人少僻静,犯罪分子不但便于作案,而且便于获得交通工具逃离。单身女性在前往地下停车场停车、取车时,应注意观察周围有无可疑人员跟踪,上车后及时锁好车门,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安全的暴力案件,司法机关必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