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拟立法保护湘江水环境

29.07.2016  18:33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7月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

  条例明确了水环境质量责任主体,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同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其中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保护情况是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重要考核内容。

  条例分别就陆域污染源防治和水域污染源防治作出了规定。为规范工业园区污水排放和处理,条例要求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不得引进新项目。条例同时突出了饮用水源保护,明确在长沙市湘江流域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港口、装卸站和停靠码头,已建的应当拆除。同时,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等各类水上体育运动、旅游、垂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活动。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长沙市制定该条例,对推进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具有示范作用,对湘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饮用水安全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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