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拟出台《长沙市湿地保护条例》
周末去洋湖、松雅湖、千龙湖等湿地公园踏青、呼吸新鲜空气一直是长沙人最爱的消闲方式。8月29日闭幕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并进行了审议,长沙湿地保护将有法可依。
构建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条例》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起草,市林业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农业委提前介入了起草工作。在进行多次调研、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等,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反复修改立法条文15稿。7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
“长沙湿地面积和结构、动植物保护、生态用水、水质等方面需统筹推进,生态质量、生态功能需进一步改善。”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起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也是加强长沙湿地保护的现实需要。当前,长沙正启动申请创建国际湿地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必备条件之一。此外,湿地保护管理涉及的部门多、利益主体广,亟需通过立法将湿地作为生态系统整体纳入政府日常管理,构建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禁止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据悉,《条例》共二十七条。为了加大对湿地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条例》明确禁止滥捕滥采湿地野生动植物,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爆炸物、毒药、地弓、猎套、猎夹、地枪、排铳、陷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湿地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目录范围内的湿地还禁止以下活动: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建设拦河坝等建筑物、构筑物;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损毁、涂改、移动湿地保护标志,涂改、移动、掩埋、损毁、破坏湿地保护相关设施及监测设施设备;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4类违规行为将被依法追责
《条例》还明确了将被依法追责的违规行为。如:在目录范围内的湿地取水,影响湿地最低用水需求或者截断水源,影响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的,由水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的,由林业或者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涂改、移动、掩埋、损毁、破坏湿地保护标志、设施及监测设施设备的,由林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湿地保护职责的管理部门未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目录的;对目录范围内的湿地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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