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12日《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并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5月5日,记者就《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袁观清。
袁观清说,院前医疗急救关系到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对院前医疗急救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原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日渐捉襟见肘,在一些方面不但达不到国家标准,而且远低于同类城市水平,严重束缚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立法需求非常迫切。
袁观清指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新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明晰了120急救(指挥)中心与医院的职责,充分利用了各类医疗机构的资源,使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得到最优配置,满足居民的多样化和多层次需求,整体上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能力。同时,进一步规范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比如,规定“120”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方便了伤病员的急救呼叫,进而提高了急救效率;明确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尊重伤病员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意愿,并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伤病员送至医院救治,充分尊重了伤病员的就医自主权;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应当体现公益性,不得超过服务成本,严格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名称、标准等,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乱收费问题。
院前医疗急救面临的情况纷繁复杂,单靠医疗机构的力量往往难以高效开展急救,很有必要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袁观清指出,《条例》对社会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给予支持和鼓励。《条例》明确人民警察、消防队员、学校教师和公共客运司乘人员等特殊职业人群以及特定单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参加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技能培训。同时,还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参加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技能培训,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
生命健康权是每个人最为珍视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为居民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既是《条例》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袁观清强调,《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旨在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做到有呼必接、接之必出、出之必救,从而充分体现“时间就是生命”、“生命高于一切”的医疗救护原则。比如,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拒绝、推诿或者延误调度问题,规定120急救(指挥)中心在收到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应当迅速发出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为解决好“三无”病人的急救问题,规定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等。
《条例》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和管理进行立法,在我省尚属首次,标志着我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步入了依法治理的新时期,也将为长沙人民的生命健康筑牢更加坚实的法制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