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实施目录管理的通知

16.05.2016  14:05
各相关单位: 依据《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食堂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长教发[2016]4号)的精神,对直属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实行目录管理,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已制定出实施细则,已发布在长沙教育信息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相关单位按《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食堂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和《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目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展相关工作。由于我处前期制定细则、征求意见等占用一定时间,故2016年《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目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过程中的服务企业报名时间延长至5月30日,5月30日以后报名的企业,纳入下一年度的考察计划。 本通知及细则纸质文件可在5月16日在市教育局传达室信报箱领取或到市教育局902室领取。校园超市服务企业目录管理细则另行发布。 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学校后勤管理科   办公地点:长沙市教育局902室   办公电话:84421122   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 2016年5月12日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目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湘教发〔2014〕6号)和《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食堂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长教发〔2016〕4号)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学生食堂托管和餐饮集中配送)实行目录管理。学校学生餐饮企业按程序申请办理进入目录手续,学校在进入目录的企业中公开选择服务企业。 2.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目录管理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坚持标准和规范的原则。 3.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目录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安排在长沙市教育局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第二条 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从事食堂餐饮服务的资质; 2.在长沙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餐饮配送企业必须具备制作、输送和卫生安全的硬件条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4.在业内经营信誉度较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5.产权明晰,资产优良,能够承受经营风险。 第三条 目录申报   自愿为学校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向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 第四条 申报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 3.食品经营许可证; 4.社保登记证; 5.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6.业绩证明资料; 7.其他资料(相关资质证明、获奖证书、行政部门授牌、认证证书、骨干技术人员学历证、职称证、技术等级证等)。 以上文件交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两套。 第五条 考察评估 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在每年5月30日前完成(考察评估内容见附表2)。 第六条 目录发布 依据专家小组考察评估结果产生进入目录企业名单,由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于每年6月10日前发布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目录。服务企业目录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 进入学校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由学校在《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目录》中通过公开程序择优产生。学校比选择优方案要报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审核后实施,比选择优结果在学校公示栏或学校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校要与进入学校的学生餐饮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在合同中要载明下列事项: 1.餐饮服务企业提供的饭菜价格不能超过同质量市场价的80%,年纯利润不超过5%; 2.学校提供的资产状况、明细(场地、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使用年限及现状)及使用管理责任; 3.餐饮服务企业承担食堂设施设备的添置和维修改造的责任; 4.商品及餐饮质量、价格、卫生、安全、服务等条款; 5.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6.退出条款; 7.违约责任; 8.廉政条款。 第九条 合同备案 学校学生餐饮服务合同须报送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审核后签订,合同签订后学校于9月15日前将合同副本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单(核原件,留复印件)报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解除合同,并从服务企业目录中退出,两年内不得申请进入目录。 1.  学生基本满意度达不到70%; 2.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 3.严重不符合膳食标准和营养品质; 4.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 5.财务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用危机; 6.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因管理原因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等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工作的各责任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归档备查。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原合同未到期的学校,继续执行合同,合同须报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备案; 2.原合同到期的学校按本细则要求执行; 3.各区县(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餐饮服务企业目录管理申报表 附件二: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餐饮服务企业目录管理现场考察表   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