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法院周刊》长沙县 :庭前会议为案件审理提速

11.06.2015  19:42

      http://www.efaw.cn 2015-06-10 21:03 来源:未知
      本报记者 庹妮妮 通讯员 刘曦阳
      近日,湖南某节能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此前,该案在法官助理刘美武的主持下召开了庭前会议,为该案的公平、高效的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两小时庭前会议促纠纷圆满解决
      5月25日,上述案件在法官助理刘美武的主持下召开了庭前会议,法官杨柳青全程陪同。
      在2个小时的会议中,法官助理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辩请求进行了详实记录、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归纳总结,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最后进行案件调解。为案件公平、高效的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5月28日9时,该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正式开庭。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直接进入调解程序,经过反复对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权衡利弊,一个多小时后,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和解协议提出异议,案件圆满结案。
      修改开会时间有力提高开庭效率
      据悉,庭前会议是由《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项人民法院工作制度。《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准备。”另,第二百二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记者获悉,长沙县法院严格依法开展庭前会议工作,并制定了《长沙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规定(试行)》,明确该院所有的民事案件,除公告送达的案件外,均须通知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此外,该院还将庭前会议的时间由答辩期届满后召开,延长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召开,这项举措可将双方提交的证据固定在庭前会议中,方便原被告举证质证,防止当事人在审理中突击提交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开庭审理、提高开庭效率。
      链接: http://www.efaw.cn/a/fazhizhoubao/2015/0610/8112.html

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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