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出台湘江库区管理办法 禁止从事七类活动
(望城区渔政执法船正在湘江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
(渔政部门收缴的电瓶、电鱼机等。以上均为资料图片)
一条湘江“母亲河”,仅长沙段就涉及天心、芙蓉、岳麓等七个区(县)和水务、环境保护等十几家单位,一旦缺乏管理,就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影响管理的效率和管理。以后,遇到多头复杂的问题,将采用市水行政、环境保护、海事等相关单位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监管。
为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生态安全,17日召开的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性通过了《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会后,有关部门将把意见修改完善后,以政府令形式颁发。
湘江库区南起湘江长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还包括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库区管理范围包括库区内的建设、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为解决库区内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办法》首次明确,库区的执法将分日常执法、重大执法、委托执法三个层次。针对比较复杂、重大的执法活动,库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市水行政、环境保护、海事等相关单位开展库区内的联合执法。市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可以委托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在库区内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办法》还明确了库区内禁止从事的七类活动: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禁止任意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禁止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禁止从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禁止种植农作物,禁止经营性餐饮、养殖,禁止采矿,禁止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省政府“一号工程”要求,湘江保护和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湘江综合枢纽建成后,湘江长沙段变为河道型水库,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景观利用等面临新的挑战。《办法》对库区的决策进行了统筹,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前,由发改委及时报告库区管委会,库区管委会需组织讨论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
库区内的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趸船停泊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前,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如果没有及时报告,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