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全面实施拆违“零违建”报告制度
长沙拆违控违工作再动真格。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拆违“零违建”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长沙全面实施拆违“零违建”报告制度,对隐瞒、遗漏、拖延不报或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个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党员干部不按照承诺规定时限拆除违法建设,或有干预强制拆除行为的,按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
单位、个人须如实填写登记表
《通知》明确,“零违建”报告制度重点在市本级及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实施。其中: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国有企业等,以单位名义进行报告;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社区(村)两委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党员和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中含离退休人员),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以个人名义进行报告。
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如实填写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并由单位负责人或本人签字确认后按程序上报。
9种情形之一需作出限期自拆承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填写违法建设信息,并作出限期自拆承诺,包括:出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且不符合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农村经济组织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侵占道路、桥梁、河道、消防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地上地下管网等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建筑;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将依法强拆
违章建筑的自查和拆除工作均有明确时限要求。自查填报要在4月30日前完成;5月10日前完成审核把关。各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个人存在的违法建设,必须在2015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各单位存在的违法建设原则上在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由辖区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通知》要求,按“谁管理、谁负责”和“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对隐瞒、遗漏、拖延不报或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个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党员干部不按照承诺规定时限拆除违法建设,或有干预强制拆除行为的,按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
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零违建”报告制度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拆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