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起诉商务印书馆 称语法工具书25处例句“错误”

20.11.2014  11:59

  湖南新闻网消息 据潇湘晨报报道,“用这种方法养鱼,每年亩产最高达到三四十万斤。”这个看上去有些“浮夸”的句子,来自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实用现代汉语语法》一书的例句。对于普通市民来说,这类厚重的字典除了必要时翻一翻,很少有人仔细阅读每一页内容。长沙市民刘江国却阅读完了整本字典,还发现其中25处例句“错误”。本身就是律师的他将出售图书的恒远图书城和出版此书的商务印书馆告上了法庭。

  今年7月,刘江国在长沙市恒远图书城购买了由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版的《实用现代汉语语法》一书。阅读后他发现,该书在引用例句中出现多处的错误内容,“有的例句违背科学常识,有的例句则有宣传虐待小动物、铺张浪费或者任人唯亲之嫌。”刘江国将图书城和商务印书馆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00元。11月19日,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表示将择期宣判。

  起诉理由例句违背常识、知识过时或误导读者

  在起诉材料中,刘江国把自己认为的例句错误列成了一张表格并进行分析,一共有25处。比如在《实用现代汉语语法》223页,“用这种方法养鱼,每年亩产最高达到三四十万斤”,刘江国认为这是违背科学常识的例句。“我测算一下,将鱼不留缝隙排列,每亩排列数量最多为25000斤左右。如果把三四十万斤鱼堆在一亩的区域,至少要堆十几层。”刘江国说,亩产万斤在科学报道中已经非常罕见,出版商将这样违背科学常识的例句向读者灌输,实在欠妥。

  在刘江国整理的例句中,多次提到了与草原英雄小姐妹相关的内容。“这么大的风雪,丢下羊群回家去?不能!”、“玉荣着急地说:‘放下我,你快去追羊!’说着就从龙梅的背上挣脱下来。”刘江国认为,这些例句都是鼓动“小学生用生命保护集体财产的过时行为准则”,与政府公布施行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相悖,会对学生起到恶劣示范效应。“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确有要求小学生用生命保护集体财产的教育理念,但在教育部发布的最新《学生行为规范》中,已经完全摒弃了这一类教育理念。

  此外,刘江国还认为,第428页“吃一顿饭<不过>三千块而已,小意思”,是鼓动铺张浪费之嫌的例句;第367页的例句“我要是当了部长,一定提拔你”则有鼓动任人唯亲之嫌。

  被告答辩例句只为表达语法,不代表任何观点

  针对刘江国指出的“错误”,被告商务印书馆的代理律师表示这些并非“错误”,而是编者为了更好地表达语法结构举出的例句,且例句并不能表达任何观点。编者及出版社有权利选择能够更好地表达语法结构的例句,现代汉语语法研究通行的做法也是从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中选取例句进行分析,《实用现代汉语语法》的例句选择是符合学术研究常规的。

  “这是一本语法书。”在法庭上,商务印书馆的代理律师多次强调这一点,并表示在书的前言中已经写明其受众范围并不是小学生,并认为刘江国提出的对于例句选择的妥当与否的内容,更不是图书内容对与错的问题,也不能作为判断图书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这是语法研究的学术问题,属于“学术争议”,而不应放在本案中归于“图书质量问题”,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

  与此同时,商务印书馆的代理律师指出,商务印书馆是我国目前唯一一家跨越了三个世纪的出版社,《实用现代汉语语法》于20世纪80年代初出版后又经作者增订,于2001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至今重印12次,是合格的图书。

  争议原告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基于自己提出的“错误”,刘江国把恒远图书城以及商务印书馆一起告上法庭,表示这些“错误”不仅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也对自己形成伤害,根据侵权法相关条款要求判令商务印书馆在多家媒体做出道歉,在《实用现代汉语语法》再版时修正错误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图书城承担经济损失和本案诉讼费用的连带责任,而刘江国出示的自己购买图书的发票,却并没有得到两位被告律师的认可。

  由于发票上没有载明付款人是谁,也没有载明所购书目的明细,仅凭一张金额显示为89.7元的发票(这一金额与书本定价也不相符),无法证明刘江国是这本书的消费者,因此两位被告均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不能认可刘江国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诉讼主体资格。图书城出示的一张购物明细,则显示刘江国并未从图书城购买过这本书。

  商务印书馆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法定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用现代汉语语法》不存在质量问题,商务印书馆既不认可刘江国的诉讼主体资格,也不认可他提交的购物发票证据,因此不能同意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