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屠宰销售“白板肉”10万余公斤获刑

08.04.2016  12:11
   湖南法院网讯   (王娟) 常说“病从口入”,舌尖上的安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可是,仍然有少数不法经营者铤而走险,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非法经营的案子。

  2014年1月,刘某承租衡阳县西渡镇某厂棚从事非法屠宰生猪销售活动。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间,刘某先后购买生猪约700头加上自养的生猪私自宰杀,然后以每斤低于定点屠宰场0.5元-1元的价格将未经检疫的猪肉(即“白板肉”)贩卖给衡阳县西渡镇某超市肉柜承包者高某及在衡阳市衡州市场从事鲜肉销售的黄某某等人。高某、黄某某等人再将购买的“白板肉”在超市或市场出售给消费者。自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间,刘某共计销售“白板肉”10.5万余公斤,价值230万余元。

  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衡阳县司法局对刘某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刘某除本案外,无其他犯罪记录,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且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诚恳,除本案外,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同时,衡阳县司法局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社区矫正。预测再犯罪风险较小,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可以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