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符合安标商品 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14.08.2015 17:2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4月16日下午,魏某在江华县城某自选超市内购买了23瓶“华夏英雄”赤霞珠干红葡萄酒、13瓶“亚洛尼牌”品丽珠干红葡萄酒,一共支付了720元。魏某回家食用后,出现了头晕、恶心等不适感。随后,他查看了红酒的标签,查询了有关规定和法律,发现某超市销售的这些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规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魏某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某超市返还货款720元、赔付十倍赔偿金7200元,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若干。
该案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出庭应诉,均表达了希望调解结案的想法。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某超市当庭赔付3700元给魏某”的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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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201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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