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有风险 法院来提醒

06.09.2016  19:39
  从9月5日开始,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来办理鉴定、审计、评估等中介业务的当事人,都会发放一份《对外委托工作风险提示》,以便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风险,指导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此“贴心”之举在湖南法院系统尚属首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遭遇司法鉴定的机会越来越多: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工伤等造成人身损害构成伤残,需要做法医伤残鉴定;购买的商品、房产等出了质量问题,需要做产品质量鉴定;工程承包方遇到发包方不肯结算等,需要做工程造价鉴定等等。衡阳中院每年办理的对外委托案件达400件。司法鉴定因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而被誉为“证据之王”。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成为决定案件输赢的关键。有的法律人甚至说,“打官司其实就是打鉴定”。但是,鉴定意见毕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家的知识或经验,因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作为拥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专家一方面可以正确运用自己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经验,对证据涉及的专业领域进行合理解释,帮助法官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另一方面,鉴定机构的资质参差不齐,鉴定专家的水平高低不一,对事实认定中的难题也可能束手无策,甚至可能误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做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因此,司法鉴定不但不值得迷信,而且还可能是一把“双刃剑”。为此,衡阳中院总结对外委托工作经验,结合湖南省司法鉴定的工作现状,印发了《风险提示》。《风险提示》把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法律、科学风险及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告知当事人。《风险提示》列明,如果存在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等五种情形,司法鉴定可能无法完成,鉴定机构可能拒绝鉴定;如果存在经法院或鉴定机构通知申请人不参与鉴定或不及时交纳鉴定费用等七种情况,人民法院有权终止鉴定。风险提示告知当事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风险提示还提醒当事人,受科学技术和客观条件的制约,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瑕疵,甚至不被法庭采纳。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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