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省厅本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HNPR-2015-07004
湖南省公安厅文件
湘公发[2015]44号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下放省厅本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
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86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报厅主要领导同意,省厅决定自即日起下放省本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下放许可权限。2006年,省公安厅制定《湖南省贯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的意见》(湘公通[2006]50号,下称《意见》),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安全许可权限,其中规定“省级金融单位本部营业场所及金库、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金库,设区的市市级金融单位中心金库,承担武装守押任务的保安公司自建金库,由省公安厅审批”。2015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属地公安机关内保工作主责,省厅研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将省厅本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权限下放至各市州公安局,其中省直管县试点县直接下放到县(市)公安局。各市州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权限划分,由各市州公安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自行决定。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公安局要定期将辖区许可情况报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汇总。
二、严格规范实施许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事关银行安全,是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明确责任心强、熟悉银行安防业务的民警专门负责许可工作,制定实施细则,依法规范实施许可。 一是把握许可标准 。要严格按照公安部86号令规定,以《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等银行营业场所、金库安防建设国家标准,以及省公安厅、湖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营业场所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通知》(湘公通[2011]65号)为报建、验收审核标准,既不能降低安防建设要求,也不能随意提升安防许可条件。未经省公安厅、湖南银监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强制性条件。 二是严肃许可纪律 。银行营业场所和金库安防设施建设许可是严肃的行政执法。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公安部86号令,向金融单位及时公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防建设许可的条件、程序、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实施许可中,严禁以任何方式指定银行安防施工企业和产品,严禁将许可与银行选择保安服务公司、报警服务公司挂钩。 三是增强服务意识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出发,急银行所急,想银行所想,采取提前预约等办法,及时开展报建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在法定时限内,尽量缩短许可时限,为银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金融机构提出的许可项目,要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不得拖延、刁难申请单位。
三、做好工作衔接。省厅本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权限下放后,各地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落实各级公安机关银行安防设施建设行政许可责任,做好相关许可工作衔接。自公布之日起,省厅不再受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原已在省厅报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由省厅负责验收。今后,各地要每半年向省厅治安总队汇总报告一次实施金融单位营业场所及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情况。
湖南省公安厅
2015年11月4日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
各省级银行、省邮政公司、湖南省银行业协会
厅警令部、纪委、督察总队、法制总队、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