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捕1406只野生水鸡 永州3男子因非法狩猎被逮捕
13.12.2014 15:49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经审理查明,杨某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总市乡人。肖某中,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沙桐村人。黄某保,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楠市镇人。2014年9月的一天,杨某新电话约肖某中、黄某保前往桂阳县方元镇诱捕野生水鸡,并且安排肖某中带MP3、扩音喇叭、照明设备等诱捕工具;黄某保带电瓶,后杨某新驾驶自己的微型车与肖某中、黄某保来到了杨某新2013年曾经捕杀过野生水鸡的方元镇高地方高柒岭村口的水田里抓捕野生水鸡。
杨某新等3人到达作案现场后,与该村王某伏取得联系占用其哥王某生的莲藕塘,并当场布置安装好了野生水鸡的设备和帐篷。然后在帐篷前东南方40米处,一丘宽30米、长40米的莲藕塘四周用16根竹竿支撑布置了7张渔丝网,网高3.5米,长25米,用于诱捕野生水鸡。杨某新等3人在帐篷与抓捕野生水鸡的水塘之间的田坎上树立起2根竹竿悬挂扩音喇叭,然后将MP3、电瓶连接上,利用事先录制好的野生水鸡的叫声来吸引野生水鸡。杨某新等3名犯罪嫌疑人利用此方法在2014年9月至11月11日共猎捕野生水鸡1406只,杨某新获利18922元,肖某中、黄某保分别获利3000余元。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新等3名犯罪嫌疑人猎捕的野生水鸡为国家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黑水鸡。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上述3名犯罪嫌疑人违反了郴州市林业局发布的郴林通[2014]1号通告的有关规定: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检察官提醒,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不要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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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2014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