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农用车 同样是犯法
25.05.2016 11:2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9月4日晚上9点多,邵阳市交警支队双清区大队交警在辖区洛阳洞地段查抓酒驾行为。正当交警对路过司机进行挨个测试时,廖某驾着一辆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驶来。交警按照正常程序让廖某对着测试仪器进行吹气,却发现廖某满脸通红,言辞间有些醉意,这引起了交警的注意,交警立即联系邵阳市公安局大队,将廖某带至邵阳市某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97.0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酒驾标准为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驾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80mg/100ml。廖某经医院的血液酒精含量测试为97.03mg/100ml,明显超标,属于醉驾。被告人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严重,十分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很多人误认为农用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机动车的定义为: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拖拉机就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农民朋友以为拖拉机车速慢,危险性低,上路行驶没什么问题,这样的惯性思维下很容易疏忽大意,拖拉机上路同样要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拖拉机同样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也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提醒司机朋友,喝酒后人的意识会逐渐模糊,驾驶行为不受大脑控制,一旦碰到突发情况,缺乏必要的应急能力,就会危害公共安全,一定要杜绝酒后开车,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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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201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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